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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基药目录,11省已经开始采购

2018-11-19 11:14:32   |来源:    
       11月19日讯 新版基药目录,11省已陆续落地。
 
  11月16日,海南省发通知,2018版国家基药目录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落地,进入采购环节。
 
  据统计、截至目前,辽宁、海南、甘肃、安徽、青海、天津、黑龙江、福建、江苏、广西、陕西11个省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下发通知。
 
  ▍新版基药全面进入药品集采平台
 
  11月15日,海南省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第二批)。
 
  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函要求,我中心对照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内相关药品的目录类型进行了修改。
 
  目录类型修改结束后,预计2018版国家基药将进入上量阶段。自新版基药目录发布后,多省已经跟进采购使用政策,其中,尤以辽宁省最受瞩目。
 
  ▍基药不占药占比
 
  11月5日,辽宁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2018年版国家基药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
 
  《通知》要求,在新的国家基药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基药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
 
  同时,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药采购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统计被综合医院可下调10%。
 
  ▍进一步提高基药使用比例
 
  甘肃
 
  日前,甘肃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根据国家通知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动废止。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突出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治疗方案的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全面配备使用基药
 
  江苏
 
  近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同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品种,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取消限制,统一采购目录
 
  青海
 
  11月7日,青海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及时对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入围药品的标注属性进行相应调整。自11月1日起,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
 
  为保障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药
 
  安徽
 
  11月1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018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同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科学合理遴选本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要完善医疗机构信、系统,醒目标注基本药物,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天津
 
  11月13日,天津市卫计委发布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目录比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保障供应的原则,及时做好挂网采购品种议价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应采尽采。
 
  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品种加注“基本药物”标识,推动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品种。
 
  广西
 
  11月9日,广西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时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进行标注。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国家基药目录(2018年版)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福建
 
  11月2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并明确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等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调整采购目录
 
  黑龙江
 
  近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卫健委已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基本药物身份标注做出调整,各地要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调整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保采购使用工作顺畅衔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及时有效惠及辖区群众。
 
  陕西
 
  11月12日,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在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并要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考省采购平台的标注结果,尽快完成本院药品信息系统中基本药物的标注。国家基本药物(2018年版)的相关政策将另行制定下发。
 
  总的来看,各地对于新版基药目录的态度差异性十分明显,从不占药占比到因应新版目录,调整目录,可以说,新版基药在各省的使用情况仍待后续观望,但局部获得利好是大概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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